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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专家提出:面对新课程改革,应加强教师的心理素养。
 
 

所有的棋牌网站课程考核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全日制专科教学中课程考核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正常的课程考核秩序,切实保证课程考核的严肃性、科学性,提高课程考核的信度和效度,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目的
第一条 课程考核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学生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各门课程掌握、理解程度的重要手段,也是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通过评定学生成绩,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二条 检查教学,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章考核方式和时间
第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两类:考试和考查。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平时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等综合确定。考试课程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计算。
第四条 闭卷考试的时间为100分钟,开卷考试的时间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口试时间每人15分钟。考试时间不得在考核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三章考核资格审查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成绩记入成绩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留系部存档、一份留系部张贴公布、一份送教务处存档),系部将学生成绩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系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相应课程考核的资格:
() 无故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二)凡在一学期内未完成规定作业三分之一者;
(三)未按规定完成试验者;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姓名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各系应将所有被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姓名及原因汇总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有关学生。
第四章   考核命题、制卷和试卷管理
第八条 凡公共课、公共基础课和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班级统一施教课程的试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考核、统一阅卷,其他课程的试题则由主讲教师按课程的教学大纲命题,并报所在系审定。
第九条 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主讲教师授课内容为依据,覆盖面能反映该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试题内容应体现开放性教育的特点,立足于基础知识、基础理论的掌握和能力的考察,合理地控制试题量和覆盖面,不出偏题、怪题。既要考核学生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注意考核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条 各门课程命题时应拟定覆盖面、试题份量、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套试题。两套试卷的试题重复不能超过5%
第十一条 试题拟定后,须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分标准应合理公允,便于掌握,对答题的每个环节和要点应分别给出评分要求。试题于考前2周交教务处。
第十二条 笔试命题一律要求使用教务处统一的命题专用纸(8开纸),或按照规定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命题如使用手工誊写的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先打草稿然后誊抄在命题专用纸上。要求做到字迹端正、图形准确,不得使用不规范的字符,卷面不得涂改。英语命题考试必须使用打印稿;命题专用纸上要求填写的项目必须逐项填写。
第十三条 考核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开课单位安排专人在考前1天到教务处领取,并仔细检查。
第十四条 各系要重视试题库和试卷库的建设工作。全院性公共必修课、公共基础课和内容相对稳定的专业必修课,应建立试题库。其它课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也应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
第十五条 要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考试后,所有试卷应如数收回,并由教务处妥善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组织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抓好考核各个环节的组织领导工作,并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各系负责本系课程考核的组织管理和考场巡查。各系在考前召开会议向全体教职员工宣讲有关考试的文件,要求他们熟悉考场纪律、明确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系统要加强考试前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学习考场规则,用典型事例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教育他们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纪的作风。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两段进行,前半学期结束的课程集中在第1012周中的两周考核,后半学期结束的课程一般放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考核,期末考核课程原则上不超过4门。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由学生所在系为主安排,任课教师所在系协同参与。每个标准考场安排主、副监考各一名,主监考由开课系安排,副监考由学生所在系安排。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所有的棋牌网站考场规则》,认真组织考试,严格监考,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各系应及时将记录表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六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二条 考生凭学生证(或准考证)、身份证才能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检查。
第二十三条 考生进人考场.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不得携带书籍、笔记本、报纸杂志、草稿纸(开卷考试除外)及各类无线电通信工具(如BP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允许使用计算器的课程,所带计算器不得有程序存储功能。已带入的,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之间不得相互借用计算器、文具或其它物品。
第二十四条 考生只允许用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进行答题。凡使用铅笔(绘图例外)或红笔答卷、不按要求书写学号或姓名、在试卷上做记号等,一律作废卷处理。
第二十五条 考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考生在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交卷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场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进入考场,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大声喧哗。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得询问试题题意,遇有试卷分发差错、卷面字迹不清或试题有误,可举手向监考人员示意请求询问。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或左顾右盼,不得互相传递东西、偷看或抄袭,不得随意走动,不得起哄,不得夹带,不得代考或交换试卷。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后放在桌子上,经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十九条 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如妨碍监考人员正常工作,甚至发生顶撞、侮辱、谩骂或威胁监考人员等情况,以违犯考场纪律论处。
第三十条 对于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舞弊的学生,根据本规定第七章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考试违纪、舞弊的认定及处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纪、舞弊的处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考试中使用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生有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记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考生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该科目的考试记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具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三十八条 发现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考务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三十九条 考场情况记录表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考务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或舞弊考生告知违规或舞弊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考生写出事情经过并签字认可。考试结束后,巡考将认定签字的《考场情况记录表》、学生本人试卷、违纪(舞弊)证据、学生签字的经过材料送教务处处长审核。
第四十条 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由教务处处长送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即可张榜公布。违纪与舞弊学生的处理文件可在公布之后做出。
第四十一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考生,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察看期内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或在察看期限内继续违纪违规,作开除学籍处理。
第八章   监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二条 应选派责任心强、有一定考试工作经验的教职员工作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
第四十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熟悉《四川金沙江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第四十四条 监考人员应在开考前5分钟进人考场检查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打乱的学生座位号写在黑板上,以便考生对号入座。
第四十五条 开考前5分钟要核对考生人数和试卷份数,检查考生的就座情况。向考生宣布考试时间(包括开考和交卷时间),宣布考场规则和有关注意事项。无有效证件或迟到15分钟以上的学生不准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监考人员不得在监考时间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任何事情(包括在考场内闲聊、吸烟、读书、看报、使用通信工具等)。
第四十七条 监考人员不得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得随意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八条 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证物,并令其退场。即将有关情况填写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连同考生作弊的证物报教务处考务人员(或巡视人员)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准备交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宣布停止答卷,要求考生离开考场。
第五十条   交卷后,监考人员应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册及时交给考务人员。
第五十一条 反上述规定的按《所有的棋牌网站教学管理事故差错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九章 考场巡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在考试期间,成立以主管院长为首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院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三条 考试期间,每天由一位院级领导值班,安排教务处工作人员、机关干部及系负责人组成若干小组分片负责进行考场巡视。
第五十四条 巡视人员主要职责是,检查考场的考试纪律及监考人员执行考场规则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巡视人员提前十五分钟到场并佩戴好巡视牌,应严肃认真巡视考场,不得中途离场或无故缺席及随意找人顶替,要求考试结束后才能离开考场。
第五十六条 巡视人员应填好《四川金沙江职业学院课程考试巡考记录表》,及时送教务处主管考试的人员。&, lt;, /SPAN>
第十章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试卷管理
第五十七条 教师严格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
第五十八条 凡公共基础课,其考卷应组织集体评阅。提倡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办法。
第五十九条 课程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课程结束考试卷面成绩少于55分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总成绩评定;考查课程按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
第六十条 课程的考试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在使用教学管理系统后方可录入,在没有使用教学管理系统前仍然使用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系部将任课教师录入的电子档案成绩打印输出,经任课教师签字后并提交任课教师所在系,经系主任审核签字通过。
第六十一条 在使用教学管理系统后,学生考试成绩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阅。教师不得直接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不得直接找教师查分。
第六十二条 学生成绩档案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六十三条 考试试卷按学院统一的试卷册要求装订,存放于教务处,保存期为学生毕业后2年,以备必要时查阅。
第六十四条 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应及时向学生所在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系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找任课教师查阅试卷。
第六十五条 加强试卷管理、试卷分析工作。各系应在每学期组织有经验的教师对本单位考试的试卷进行抽样分析,督促教师科学命题,并组织有对教师评卷进行检查,同时应将分析、检查结果在本单位通报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每学期将组织专家对全院考试试卷进行抽样分析,对教师评卷进行抽查,并公布分析、检查结果。
第十一章 缓考和旷考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补考。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考核期间因病或因其它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者,由本人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申请(附有关证明),经所在系系主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方准予缓考。
第六十八条 系部对缓考申请应严格审查,考前将缓考情况汇总及有关证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所有缓考的课程一并安排在补考时进行。
第六十九条 没办理手续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作旷考论处。
第十二章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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